高新区,各乡镇、街道文明委,区文明委各成员单位:
《吴兴区文明村建设管理办法》已经区文明委全体会议审议
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,认真贯彻落实。
吴兴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
2015年2月28日
吴兴区文明村建设管理办法
(2015年修订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文明村建设和管理,不断提升文明村创建水
平,推进文明村建设的科学化、规范化、制度化,按照中央文明
委《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、文明村镇、文明单位暂行办法》、
浙江省文明委《浙江省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、《湖州市文明村镇建设管理办法》精神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文明村的建设管理,坚持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按照“生产发展、生活宽裕、
乡风文明、村容整洁、管理民主”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
求,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着力培育新农民、倡
导新风尚、发展新文化、营造新环境,大力推进城乡文明协调发
展。
第三条 文明村的建设和管理,在中共吴兴区委、吴兴区人
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和吴兴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(以下简称:
区文明委)的具体指导下,由区文明委下设的吴兴区精神文明建
设委员会办公室(以下简称:区文明办)负责创建规划、业务指
导、工作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。文明村创建工作纳入区、乡镇
(高新区、环渚街道)和各部门工作的部署,列入考核工作实绩
的重要内容。
第二章 标 准
第四条 文明村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坚持经济、政
治、文化、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,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成
绩突出,示范作用明显、群众广泛认可的先进行政村,是由党委、
政府命名表彰的综合性荣誉称号。
第五条 文明村的创建对象是全区各行政村。
第六条 文明村建设标准
(一)组织领导有力,创建工作扎实。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
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,贯彻执行党在
农村的各项方针、政策,团结协作,廉洁奉公,服务农民,起到
新农村建设示范带头作用。村党组织充分发挥领导核心和战斗堡
垒作用,在群众中威信高,干群关系融洽和谐。高度重视精神文
明建设,做到有组织、有计划、有投入,创建活动制度化、经常
化。广泛开展“最美家庭”、幸福家庭、文明家庭创建活动,积极参与城乡共建、军警民共建等活动。
(二)思想教育深入,农村风尚良好。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,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,弘扬以“崇学 向善创新 包容”为内容的当代吴兴人共同价值观。加强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、家庭美德、个人品德教育,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。完善村规民约,深化农村道德评议和各类移风易俗活动,尊老爱幼、扶残助残,树立道德建设先进典型,大力倡导科学、健康、文明的生活方式。
(三)村容村貌优美,农民生活舒适。村庄建设规划科学、
布局合理、环境良好、美观舒适,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逐步
完善。积极推进村庄整治和环境建设,便民服务中心有无障碍设
施和标志,因地制宜开展村庄改路、改水、改厕、改厨、改房工
作,逐步实现道路硬化、路灯亮化、四旁绿化、河道净化和住宅
美化。建立健全环卫管理制度,实行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和无害化
处理,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,环境质量符合功能区要求。
注重生态建设,积极发展绿色农业和循环经济。
(四)文体活动丰富,公共服务完善。行政村建有为村民提
供就业帮助、社会救助、社会福利、公共安全、卫生计生、文化
教育、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的村级社区服务中心和适合农民群众
需要的文体活动场所。积极开展幸福礼堂建设,广泛开展富有地方特色的农村民俗文化、传统节庆文化活动和农民喜闻乐见、寓教于乐的群众文体活动,积极参与农村“种文化”、“文化走亲”等各项文化体育活动,群众文化和群众体育建设达到区级以上相关标准。重视农村文体团队和文体骨干、文体能人的培训辅导,文体带头人的作用充分发挥。农村科普教育有计划推进,农民致富实用技术得到有效推广。农业农村信息服务工作领先,“农民信箱”广泛开通、有效使用,助推科技、文化、卫生入农户。有线广播进村入户率、通响率和有线电视(数字电视)入户率达标。
(五)村务管理规范,社合秩序良好。全面推进村民自治,实行村级民主选举、民主决策、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,村务管理制度健全,做到村务公开。加强民主法制教育,干部群众遵纪守法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措施落实,“网格化管理、组团式服务”工作到位,网格划分科学,团队组建合理,服务管理有效。村社会服务管理室与便民服务中心资源整合到位。治安防范网络健全,群众安全感强、满意度高。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班子成员无严
重违纪违法案件,行政村无恶性刑事案件、严重经济案件、重大
治安案件,无重大责任事故,无黑恶势力和“黄、赌、毒”等现
象,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。重视人民调解工作,各类纠纷得到
有效解决。妇女、儿童、老年人、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。
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,计划生育工作达标。
(六)农村经济发展,社会保障有力。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,农业产业化稳步推进,结构趋于合理,农村经济
健康发展、稳步增长,农民人均收入等经济发展指标达到所在乡
镇(高新区、环渚街道)平均水平以上。积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,增强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民服务的能力,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,有效解决病残孤寡农民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。
第三章 评 选
第七条 参加文明村评选和命名的行政村,须符合文明村的
申报条件和文明村建设标准(第二章第五、六条之规定)。
第八条 文明村共分为:全国文明村、浙江省文明村、湖州
市文明村、吴兴区文明村。其中:全国文明村每三年评选表彰一
次,省、市、区文明村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。
第九条 文明村评选工作按照“逐级晋升”的原则:区级文
明村由申报村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经所在乡镇(高新区、环渚街
道)党委同意后直接提出申报,市级文明村从区级文明村中产生,
省级文明村从市级文明村中产生,依次类推。
第十条 文明村考评工作按照创建规划、自愿申报、逐级推
荐、部门联评、公示公告、择优评选等程序进行:
(一)创建规划。根据文明村创建周期安排,按评比届期,
提前一年做好创建规划。文明村的申报推荐对象,从已被列入规划的行政村中产生。
(二)自愿申报。根据文明村申报条件,申报单位自愿提交
申报报告。申报工作按属地管理和“逐级上报”原则进行。
(三)组织考评。对申报村的考评主要从四方面开展,即:
集中汇报、资料查阅、实地察看、座谈交流。通过考评,形成综
合评定。
(四)部门联评。根据文明村创建工作的要求,以发放征求
意见函的形式,主要征求纪检、组织、政法(综治)、民政、公安、检察、法院、计生、环保、财税等文明委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,确定申报村是否符合文明村命名表彰条件。
(五)公示公告。对拟命名的文明村,在区属新闻媒体上进
行公告,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,接受公众的监督,社会各界
可向区文明办反映问题。
(六)推荐上报或命名表彰。经过规划、申报、考评、联评
和公告后,经区文明委审定并报区委常委会通过后,由区委、区
政府命名表彰。
第四章 管 理
第十一条 文明村实行分级管理。吴兴区文明村由区文明委
及其办公室主管、各乡镇(高新区、环诸街道)协助管理。
第十二条 文明村实行动态管理
(一)实行重要事项报告制,各级文明村出现重大问题,应
及时报告同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,并在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协助下
妥善作出处理。
(二)实行复评制,吴兴区文明村每两年进行复评,复评合
格则继续保留文明村荣誉称号,复评未通过则撤销文明村荣誉称
号。
(三)文明村如变更名称应及时向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备案。
原行政村撤销的,文明村荣誉称号自然撤销。原行政村合并,如原荣誉称号同级,新行政村经文明委审核确认后继续保留荣誉称号。如原荣誉称号不同级,经文明委审核后视情况给予就高或就
低的荣誉称号。原行政村分立,经文明委审核后,视情况给予相
应的荣誉称号或撤销荣誉称号。
第十三条 文明村更换名称须向区文明办作出书面汇报,逾
期6个月不报,作自然注销处理。文明村主要领导、分管领导、
具体负责人员变动等,也应及时报告。
第五章 奖 惩
第十四条 文明村奖励,以精神鼓励为主,获得区级文明村
荣誉称号,由区委、区政府发文表彰,并授予文明村牌匾。
第十五条 文明村出现创建意识淡化、创建工作滑坡或其它
违反文明村管理办法的情况,依据文明村创建标准,视情况给予
限期整改乃至撤销荣誉称号的处分。
第十六条 文明村如出现以下情况,撤销文明村荣誊称号:
(一)村领导班子主要领导严重违纪、违法犯罪:
(二)发生重大安全事故、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、重大刑事案件;
(三)严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;
(四)行政村污染控制指标违反国家环保标准,受到环保部
门通报或处罚;
(五)受到限期整改处分后,未能按时按要求整改到位;
(六)创建积极性下降、创建氛围不浓、创建水平明显下降。
第十七条 文明村创建工作中,如出现弄虚作假情况,一经
核实,即撤销荣誉称号,收回文明村牌匾,并由推荐部门追究单
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第十八条 文明村的处分采取一事一处分的原则。已撤销文
明村荣誉称号的行政村,不得参加下一届文明村的评选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文明委负责解释和修订,在实施过程
中出现的问题由区文明办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。2005年印发的《吴兴区文明村建设管理办法》(吴文明委[2005]6号)同时废止。 |